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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 ) 刑辩字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律师
前往你所会见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看守所接受介绍信时间: 年 月 日 时
注:“看守所接受介绍信时间”由看守所填写,律师会见后应将介绍信及时存入案件卷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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