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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jsfkl 浏览:5467次

为了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二、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三、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卷宗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律师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号,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四、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跨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案一卷。

五、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六、 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七、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八、 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服务质量反馈表》,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九、 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十、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结案报告、卷底的顺序排列。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页起,在每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全卷页数在目录中注明。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一般顺序为:

刑事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

(一)接谈笔录;)刑事案件收案审批表;)委托合同;(风险告知书;)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收费凭证;律师工作表;起诉书、取保候审、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等申请书;(十一)阅卷笔录;(十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十三承办律师的办案思路;(十拟举证的证据、目录及说明;(十拟发问、质证纲要;(十)出庭通知书;(十)庭审笔录;(十)辩护词或代理词;(十九裁定、判决、调解书;(十)结案报告表;(二十一服务质量反馈表

民商和行政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

(一)接谈笔录;)案件收案审批表;)委托合同;(风险告知书;)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收费凭证;九)律师工作表;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十一)阅卷笔录;(十二承办律师的办案思路;(十三拟举证的证据、目录及说明;(十四拟发问、质证纲要;(十相关法依据及代理意见;(十)出庭通知书;(十)庭审笔录;(十)代理词;(十裁定、判决、调解书;(二十结案报告表;二十一服务质量反馈表

十一、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个月内整理立卷,移交给分管所主任审查,凡不符立卷要求的,一律退还立卷人,由立卷人在十日内重新整理并经审查合格后,移交档案管理员。

十二、承办律师未按期立卷归档的,暂缓发放业务提成,若在其后的两个月内仍未归档,年终暂不予结算,年度考核时,律师事务所不得在登记表意见栏签章;对期满聘用律师不得办理续聘手续,不予续聘的律师,应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仍应将在本所办理的业务档案归档。

十三、案卷装订卷面为A4纸张。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A4纸张衬底;大于卷面材料,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并保留邮寄凭据。

十四、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应确定密级,归档时在档案封面或右上角加盖密级章。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机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十五、随卷归档的录音光盘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并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十六、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十七、律师查阅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阅卷时,不得抽取卷内材料,不得涂改卷宗,阅卷后及时归还。查阅非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和有密级的档案,需经分管所主任批准。

十八、律师业务档案从归档后下一年起确定保管期限。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鉴定和销毁等,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管期限应在封面注明。

十九、档案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好律师业务档案,若因其失职造成档案遗失或卷综内文件材料丢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二十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二、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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