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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发布:jsfkl 浏览:3763次


一、本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行政事务部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承办律师附卷、行政部存档一份),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行政事务部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行政事务部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行政事务部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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