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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诉讼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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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委托当事人的诉讼责任意识,促使代理(辩护)律师认真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现就委托律师代理风险告知(含律师义务和委托当事人权利)内容公示如下:
    1)、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时,您应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还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否则,律师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2)、交费前您应向律师了解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计费方法,协商收费的,应以协议明确协商收费办法;向律师事务所交纳相应费用时,应索取正式发票,否则,主张权利时缺乏依据,易产生对您不利的后果。
    3)、您通过律师事务所代交的相应诉讼费用,在交给律师事务所时应向律师事务所索取收据,在律师交付法院后,您应及时凭收据换取法院开具的票据,以防就相应费用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不利诉讼代理活动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必要损失。
    4)、诉讼活动中您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真实、合法证据加以证明,您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为原件原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可能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一般应亲自出庭作证,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被法院采纳的后果。伪造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5)、向律师提供书面证据的,尽可能提供复印件,如律师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您应要求律师出具原件原物的收据,否则,因律师原因使原件原物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后将缺乏要求赔偿的依据。
    6)、您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律师提供证据,便于律师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您通过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亦应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律师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再调查收集证据;您通过律师申请评估、鉴定的,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能提交相关材料的,将承担评估、鉴定不能或不利的后果。
    如发现律师违背委托代理告知义务,您可向泰州市律师协会举报和投诉,并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您在阅读委托律师代理告知书后,应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中做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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