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4779-7781
0523-87667088
133-4779-7781
0523-87667088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二类地区同步上调140元,由原1460元/月调整为1600元/月;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二类地区标准,由原12.5元/小时调整为14元/小时。
市人社部门提醒,企业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